治理“毒地”环评制度应有所作为

 

      随着工业生产企业从城市撤离到郊区、农村,大量的土地被腾挪出来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然而,原有企业对于土地、水等自然资源造成的污染并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毒地”经过招拍挂投入到市场中,住宅、商场、写字楼在这些毒地上拔地而起,繁华背后、高楼脚下潜藏着的“杀机”正向那些不知情的大众袭来。

      如何防止“毒地”流入市场?我们认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当有所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方面,规范规划环节的环境影响,要求规划必须充分考量规划结果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影响的程度,并针对不利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的对策。对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另一方面,对于建设项目,在决定立项之前,必须由环保部门对于该项目可能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否则建设项目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在规划过程中,如果能够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的专业勘验,“毒地”能否纳入某一项规划、能否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等等问题将成为这部分土地进入规划范围的前提性环节。在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过程中,环保部门同样可以对于土地是否事宜用于特定建设项目进行前提性审查,同样可以防止“毒地”流入建设领域。

      目前,“毒地”问题频发,从反面证明了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不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形同虚设的事实。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环保部门隶属于一级行政机关,作为其职能部门,承担监管由该级政府审批的规划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这明显难以实现真正的监管。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地方政府强推的项目,环保部门同样难以保证独立性。同时,各地发改委对于未经环保部门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就批准其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在此等情况下,事后的监管就显得更为关键。试想,无论是对于规划还是对于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如果不承认诉权的存在,那么,无论怎样严密的设计,也无法排除环评环节走过场这一问题。

      因此,防止“毒地”流入市场,我们不但应当看到环评的价值和作用,更应当注意事后的司法监督的威慑作用,保护相对人的诉权,对于解决此问题,同样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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