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关键知识点:市场比较法:可比实例的调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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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在明团队
4.2.15 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别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单项调整幅度不应超过20%,综合调整幅度不应超过30%;
2 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的比值不宜大于1.2;
3 当幅度或比值超出本条规定时,宜更换可比实例;
4 当因估价对象或市场状况特殊,无更合适的可比实例替换时,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
4.2.16 对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价格,应根据它们之间的差异程度、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相似程度、可比实例资料的可靠程度等情况,选用简单算术平均、加权算术平均等方法计算出比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