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实施程序

 

征收的实施程序

 

      经核准公告后,征收程序即进入实施阶段。该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征收的补偿程序,在步骤设计上,包括补偿安置方案的协商确定、补偿安置方案的裁决、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一、征收的实施主体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该规定可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

 

 二、补偿安置方案的协商确定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据该规定可知: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只是一种内部程序,没有其他征收当事人的参加。但是有征收的实施主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然后予以公告并征求意见,对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无疑是有益的,但其因缺乏其他征收当事人的参加从而导致的不公正性无疑也是不合理的。

 

 三、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和裁决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根据该规定可知:我国已经建立了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制度,但此种听证时事后听证,而非事前听证。

 

 四、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与公告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根据该规定可知:我国对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比较具体、完整。

 

 五、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同时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该规定可知:我国的征收补偿是一种事中补偿、事后补偿,而这是有悖程序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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