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房屋强制搬迁工作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仑政办〔2012〕20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强制搬迁工作规范性,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将《北仑区房屋强制搬迁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27日
 
宁波市北仑区房屋强制搬迁工作实施意见
 
为依法规范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搬迁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房屋征收工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搬迁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裁决,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裁执分离原则,结合北仑区实际,就组织实施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强制搬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依法执行、程序正当、合理操作、保障权益为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稳妥解决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区房屋强制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房屋强制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房屋强制搬迁联席会议制度(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房屋强制搬迁联席会议负责房屋强制搬迁的具体工作,全面落实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的各项强制搬迁组织实施工作事项。
 
(二)区法制办主要职责。审核、审查强制搬迁相关材料,提出对材料的修改、补充等意见建议,加强对强制搬迁工作的指导;拟定强制搬迁工作议题和其他需确定的事项,提请强制搬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组织强制搬迁联席会议,承办会务,编印会议简报和纪要;督办落实强制搬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拟强制搬迁事项的相关信息进行实时通报、反馈,以便法院及时了解工作动态;加强与区法院交流研讨,就拟强制搬迁事项的下一步处理措施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向区法院提交房屋强制搬迁申请。
 
(三)区征拆办主要职责。出席区法院组织的强制搬迁听证;起草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特定情形下报请区政府中止或终止执行;向强制搬迁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现场执行情况。
 
(四)公安分局主要职责。负责执行现场的治安警戒,维持现场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保障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人员依法处理;处理平息强制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突发事件。
 
(五)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主要职责。需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向区征拆办提交房屋强制搬迁申请材料;拟定房屋强制搬迁执行方案;拟定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强制搬迁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协助区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向被强制搬迁人送达《裁定书》及执行公告的张贴;就被强制搬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建筑物拆除;负责强制执行过程的记录;配合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建立并落实信访维稳责任制;负责为强制搬迁行动提供后勤保障;依法处理被搬迁房屋中的财物。
 
(六)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区政府办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按时参加强制执行,并协调处理强制执行前后及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协同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等部门负责强制执行过程及执行前后的信访维稳工作;区城管局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拆除施工、秩序保障、维护稳定等工作;区卫生局负责调派力量对现场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伤病情况进行急救处理。
 
三、工作程序
 
(一)合法性审查。区法制办对强制搬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后,与区法院沟通,对初步认定符合强制搬迁申请条件的,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法院提出申请。将强制搬迁事项提交强制搬迁联席会议审议。对不符合强制搬迁条件的,退回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或要求补正材料,并说明理由。
 
(二)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根据区法制办提交的强制搬迁议题并结合拟强制搬迁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就申请事项形成具体意见。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强制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后印发有关单位落实,同时报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应当审议以下事项:审议强制搬迁执行方案;明确参加强制搬迁执行的部门、单位及其职责分工;审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研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确定实施拆除的拆房队伍及搬家队伍;明确参加强制执行公证机关应具体处理的事项;确定强制搬迁的大致时间和具体地址。 
 
(三)现场执行。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行政首长承担执行现场的指挥工作。区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区征拆办、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协助区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向被强制搬迁人送达《裁定书》,并做好自行搬迁的动员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实际执行日期后,由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按时参加强制执行。在执行强制搬迁时,公安、城管、信访、征拆办、需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会同区法院到达强制搬迁执行现场,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房屋拆除、治安维护、交通疏导、人身救护以及所在地居民管理等具体工作。被搬迁房屋中的财物,由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运送到指定场所,交割被强制搬迁人。
 
(四)中止或终止。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提出撤回强制搬迁申请、被强制搬迁人主动履行搬迁义务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及出现其他法定情形,区征拆办认为符合执行中止或终止条件的,可以报请房屋强制搬迁联席会议召集人中止或终止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制度,规范操作。要建立强制搬迁司法联络机制,规范和畅通强制搬迁工作的联系沟通渠道,实现资源互通共享及执行安排的有序跟进。区法制办要严格强制搬迁的合法性审查,并加强对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指导,确保强制搬迁申请合法合规,提高行政效率,节省行政成本。
 
(二)明确职责,互相配合。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在强制搬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协调处理强制搬迁中的疑难问题。需搬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到强制搬迁的全过程,特别是行政首长要切实承担起执行现场的指挥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各参与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强制搬迁工作,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基础上,密切配合,抓好落实,齐心协力,确保强制搬迁顺利进行。
 
(三)缜密部署,确保稳定。要严格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科学合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执行活动依法安全稳妥进行。要周密研究安排部署,确保每一个工作环节都解决好、落实好,避免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要切实做好执行结束后被搬迁人的生活保障和情绪安抚工作,防止集体上访、过激行为等情况的发生。
 
附件:房屋拆迁司法强制搬迁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
 
房屋拆迁司法强制搬迁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房屋拆迁司法强制搬迁领导小组:
 
组 长:邬志刚
 
副组长:谢开定
 
成 员:郑旭波(区委政法委)
 
袁 波(区委宣传部)
 
王成勇(区法院)
 
石剑平(区法制办)
 
郑海宏(区征迁办)
 
贺圣陆(国土资源分局)
 
陆志平(公安分局)
 
刘建伦(区城市管理局)
 
张永军(区信访局)
 
顾旭明(区卫生局)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
 
区委政法委
 
区委宣传部
 
区法院
 
区法制办
 
区征迁办
 
国土资源分局
 
公安分局
 
区城市管理局
 
区信访局
 
区卫生局
 
新碶街道
 
小港街道
 
大碶街道
 
柴桥街道
 
霞浦街道
 
戚家山街道
 
白峰镇
 
春晓镇
 
梅山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