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和《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着力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循“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坚持科学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各街道要合理编制好农村集中居住区布点的村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规划,并与旧村改造、农村土地整治等相结合,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边角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引导农村村民建房向中心村、中心镇(社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七条 各街道每年年初以行政村为单位,制定年度农民建房实施方案,明确建房名单、规划选址、用地规模、时序安排以及规划实施保障措施,重点解决无房户、危房户和困难户的建房需求。宅基地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各街道按规定组件上报农转用资料,区国土部门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农转用审批工作,农转用批复后方可使用土地。年度农民建房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经区政府统筹安排下达至各街道,并由各街道逐宗落实到户直至完成供地。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申请对象限于本村村民,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及迁建安置等需要,也可在本区跨街道或跨村安排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户是指由所有家庭成员组成(含三代及以上),不等同于公安户口簿中的户。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以户为单位,户籍关系在本村的,方可计入建房人口,非农业户籍人口原则上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建房。

第九条 一户中有两个及以上农业人口儿子,且其中一个儿子已年满22周岁的,方可分户申请建房(以此类推)。

父母须与儿子合户,一般不单独立户。未婚女儿须与父母或兄弟合户。

第十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定如下:

1.新碶城区内(范围为大路、星阳、高潮、横浦、小山、贝碶、备碶、向家、永久、算山、沿海、许胡、永丰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小户(3口及以下)不超过87平方米;中户(4-5口)不超过95平方米;大户(6口及以上)不超过115平方米。

2.除新碶城区范围外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小户(3口及以下)不超过100平方米,中户(4-5口)不超过120平方米,大户(6口及以上)不超过125平方米。

3.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户凡使用政府统一配套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参照本条第1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符合单独立户(含分户)条件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上限90%的;

5.原有宅基地面积虽高于规定面积上限90%,但因地块规划建设条件限制原因无法翻建且属危房等需搬迁的;

6.除新碶城区外四代及以上同堂,且原住房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允许按人均20平方米适当扩建住房用地;确实无法原地扩建的,允许旧房拆除后申请新宅基地。上述两种情形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建房人口:

1.原户籍在本村,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干部);

2.原户籍在本村,现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

3.原户籍在本村,现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村,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福利政策的非农业人员,其户籍已迁回本村或村所属社区且满三年以上的(毕业后直接迁回原户籍所在村或村所属社区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受年限限制);

5.未婚独生子女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1.将宅基地出租、出卖、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申请宅基地的(经批准调剂的除外);

2.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3.夫妻一方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或其它住房福利政策的;

4.作为拆迁户已以货币、调产或迁建等安置形式予以补偿安置的;

5.农村村民有违章建筑而尚未拆除的;

6.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四条 特殊规定:

1.因本村集体土地征收而农转非且房屋未拆迁的,视同农业人口。

2.入赘女婿(以户口迁入为准,且在原行政村未作为申请人申请建房的)视同儿子政策执行。

3.因户口无法迁出的农嫁非村民,其儿子(本村农业户口)年满22周岁且父亲未以申请人申请建房的,在满足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儿子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宅基地。

4.原已有宅基地的离婚户双方均未再婚的,均不得申请宅基地。一方再婚满三年后按以下情形审批:无儿子跟随或有儿子跟随(儿子未满22周岁)的男方可单独立户,但宅基地审批面积须与离婚时分配所得的面积合并计算,新增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且需同时符合本意见中相应户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男方再婚后仍按本项要求执行。儿子年满22周岁的,可单独立户,但儿子跟随方需与儿子合户,宅基地审批面积仍按本项要求执行。

5.城镇非农业户口世居居民确因住房困难而利用原合法宅基地进行翻建住宅的,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参照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条件和程序执行,宅基地审批面积按原合法宅基地面积,且最高不得超过第十条规定的宅基地审批面积。

6.原宅基地上全部合法老屋出卖给本村村民,且该买入方村民符合建房条件和相应面积标准,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程序批准后可视作调剂。

7.子女户口已全部外迁的,其原合户的父母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宅基地审批面积须与原所有子女宅基地面积合并计算。

8.现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上限90%的仅允许翻建(第十一条第五项除外)。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街道审批、区管转用”的模式,区政府以委托方式将农民建房审批权限下放给街道。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申请受理。农村村民应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在调查核实村民的在册人口情况、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位置、邻里意见等情况后进行集体讨论,认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后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签署意见后报所在街道城建科审查。

2.联合审查。街道城建科应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上报材料后,会同国土资源所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城建科在踏勘后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并附带具有坐标的规划审批附图,同时在《北仑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查意见表》作出审查意见后提供给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所在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后转报给街道审批。有关拆旧建新、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注销相关产权证等事项内容一并在审查意见表中审核表述。

3.审核审批。在收到国土资源所转报的意见后,街道作出具体审批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区政府审批意见一栏盖“北仑区人民政府农村私人建房审批专用章(X)”。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并书面告知。

4.批后公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将批准结果在村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街道发放宅基地批文。

5.备案存档。各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材料由各自统一编号归档,并将《北仑区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报区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建造新房的,要坚持先拆后建原则,即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前,先拆除旧房,原有使用权证予以注销。旧房因文物保护、拆除后危及其他住宅安全等原因不能拆除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并将房屋腾空,房屋产权变更为村集体。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国土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街道在农民建房管理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和审批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完善“四到场”制度,确保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和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农民建房竣工后,由街道城建科牵头,会同国土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行政村联合验收,建房户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及验收资料等相关材料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

2.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3.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4.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应依法申请审批建房,依照规定要求提供真实详细资料,主动履行好建房各项程序。以借户、虚报人口或瞒报旧房等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批准手续的,经查实后,注销批准文件,拆除新建房屋。未经审批机关实地放样、擅自动工的,砌基后擅自移位、超面积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并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区政府对各街道的年度目标考核。区国土部门要做好宅基地相关政策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下达、农转用审批、业务培训指导以及对各街道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区规划部门要做好全区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工作,指导各街道做好村镇规划和新农村规划的编制与调整,合理布局建房空间;同时进一步明确禁建区、控建区范围,建房规划控制条件给予合理规范。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农村私人建房动态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培育和建立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农民建房村级协商议事机制,通过“村规民约”、民主协商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村委会和村民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等过程中引导村民全程参与、全程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北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仑政〔2004〕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