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农村闲置农房重建改建审批有关政策的通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农村闲置农房重建改建审批有关政策的通知
 
虞政办发(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我区农村产权交易,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农村闲置农房拆后重建改建审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仅适用于列入区闲置农房激活计划并经区产权交易公司产权交易鉴证,且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具有合法权源的农村住宅。
 
二、政策激励
 
允许申请建房户在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 对原合法农房拆后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
 
允许农房承租者在征得农房所有者书面同意并以农房所有者的名义经依法批准后,对农房进行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
 
允许已享受过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住房补贴、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人员,其在农村合法的农房进行重建。
 
鼓励乡镇、村级组织对农村合法闲置农房进行统一规划、连片改造,改造区块内涉及的合法农房允许置换。
 
重建(包括原拆原建、缩建),指利用原有合法批准的农房拆后建新,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高度、层数、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
 
改建,指利用原有合法批准的农房拆后建新,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但增加建筑高度、建筑面积或建筑层数的。
 
局部移位,指利用原有合法批准的农房进行局部移位拆后建新(与原有确权宅基地重叠面积必须大于等于70%),且不突破原合法用地面积。
 
三、面积限额
 
申请建房户原有宅基地确权面积大于140平方米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户;原有宅基地确权面积小于140平方米(含)的,按照我区现行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审批或按不超过原确权面积审批。
 
四、审批程序
 
乡镇(街道)应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4﹞171号)等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批、管理。由建房户取得所在村村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现状图等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现场联合踏勘并公示后,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由乡镇(街道)审批。若不满足的,则需取得相邻住户书面同意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拆翻改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其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分别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除本通知规定的利用原合法农房拆后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建造外,其他私人建房(如扩建、局部移位与原有宅基地重叠面积小于70%及占用农用地建设等)的审批仍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等我区现行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职责分工
 
乡镇(街道)负责建房户资格审查、旧房现状、现场踏勘、公示公告、方案审批、建房审批、定点放样和批后监管等具体审批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农房确权面积、认定土地地类性质(以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准)等;规划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及拆翻改建规划审批的业务指导。
 
五、变更管理
 
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申请人应向原作出审批或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六、监督检查
 
各乡镇(街道)为农房拆后重建、改建和局部移位批后监管主体责任单位,切实担负起日常巡查、监管和验收工作。对未取得审批手续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街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