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全国共有10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批准。

山东:济南、青岛、潍坊、枣庄、烟台、泰安、淄博、临沂、德州、东营、威海

广东:广州、深圳、汕头、湛江、江门、惠州、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江苏:南京、苏州、无锡、徐州、常州、镇江、南通、扬州、泰州

黑龙江:哈尔滨、鹤岗、伊春、佳木斯、牡丹江、齐齐哈尔、鸡西、 大庆

辽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丹东、阜新、锦州、本溪、辽阳

河南:郑州、安阳、新乡、平顶山、洛阳、开封、焦作、南阳

河北:石家庄、邯郸、保定、唐山、张家口、秦皇岛

浙江:杭州、宁波、嘉兴、绍兴、台州、温州

安徽:合肥、淮南、淮北、马鞍山

湖北:武汉、荆州、黄石、襄樊

湖南:长沙、湘潭、衡阳、株洲

广西:南宁、柳州、桂林

海南:海口、三亚

山西:太原、大同

内蒙:呼和浩特、包头

吉林:长春、吉林

福建:厦门、福州

北京:北京

上海:上海

云南:昆明

陕西:西安

甘肃:兰州

宁夏:银川

新疆:乌鲁木齐

天津:天津

江西:南昌

四川:成都

重庆:重庆

贵州:贵阳

西藏:拉萨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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