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宁波市北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资料的管理,记录我区农村房屋变迁过程的历史,保存有利用价值的资料,为城镇建设和拆迁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和《北仑区域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实施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项目,均应遵照本办法建立房屋拆迁档案。
 
  第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档案是指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以及相配套的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和重要依据(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第四条 区档案局、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全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各街道(镇、乡)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人)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内容和业务范围,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做好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拆迁人应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房屋拆迁档案,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房屋拆迁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  房屋拆迁档案以拆迁项目为单位归档,一个项目有多本案卷的应按总项--分项次序逐卷编制案卷号;拆迁人有多个拆迁项目档案的,可按拆迁结束时间先后逐项编制案卷号。
 
  第八条 拆迁人建立房屋拆迁档案,归档范围和排列次序如下:
 
  (一)总项(以拆迁项目为单位)
 
  1、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2、拆迁规划红线图;
 
  3、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4、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安置用地落实证明文件;
 
  5、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表;
 
  6、听证公告及听证相关材料;
 
  7、拆迁公告;
 
  8、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择及确定材料;
 
  9、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10、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
 
  11、房屋评估结果公示材料;
 
  12、被拆迁房屋可补偿安置面积公示材料;
 
  13、安置房抽签登记相关材料;
 
  14、其它有关材料。
 
  (二)分项(以户为单位)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房屋评估及测绘资料;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单
 
  4、被拆迁房屋权属相关材料;
 
  5、被拆迁人身份证明材料;
 
  6、安置资金结算及交付证明材料;
 
  7、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拆迁人应加强房屋拆迁项目声像资料的采集、制作和归档,尽可能反映被拆迁房屋的历史面貌。
 
  第十条  房屋拆迁档案应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88)和《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归档资料要完整无缺,已破损的予以托裱、修复;对于永久保存的拆迁项目档案,用易于褪变材料书写的,要予以复制,复制件附在原件后一并归档。照片整理为便于保管和利用,可单独或多个项目合并组卷。
 
  第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后,应当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有关资料、声像等整理完毕交专人负责立卷归档。归档前,需经支大指挥部负责人审查后方可保存。任何人不得将房屋拆迁资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
 
  第十三条 每个项目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按要求将房屋拆迁有关资料收集齐全,自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工作。若分期实施房屋拆迁,按期整卷。拆迁全部结束,将分期案卷合并一起,按时间顺序排列,完成全部档案归集。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管,有条件的单位应设专门的库房。档案保管符合“八防”条件,即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达不到专库管理条件的单位,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设专柜管理。档案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鉴定。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屋拆迁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查阅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调档,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读,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负责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经管的档案逐项移交,并开据清单一式两份,经接收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双方共同签字移交方可离岗。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拆迁人的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档案,自归档之日起满一年后向街道(镇、乡)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档案局、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档案工作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房屋拆迁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房屋拆迁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房屋拆迁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五)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房屋拆迁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仑区档案局、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