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划定“生态红线”不如加强规划和环评控制

 

      今日,环保部门发布消息:我国将尽快启动生态红线的划定工作,以更有效的方式保护生态。所谓生态红线,即国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表示,生态功能保护要依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限制开发;落实责任、奖惩并重;示范先行、分步推进”的基本思想,加快划定生态红线,加强生态评估,严格生态准入,强化生态监管,施行生态补偿,促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恶化趋势尽早得到遏制,主要生态功能区尽早得到恢复和改善,从而保障国家和区域的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服务功能。

      划定生态红线的目的,在于防止过度开发侵害生态环境。在土地财政的刺激之下,全国各地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建设异常火爆的今天,国家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提高重视,这对于长远、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但是,评定一项新的政策是否是好的政策,除了其是否具有正面的价值之外,还必须考察其不要性,否则,在已有的制度上叠床架屋,不但增加的法律程序的复杂程度,甚至有可能在成与既有规定的冲突。目前,对于建设领域的环境保护问题,除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之外,还有《城乡规划法》,都涉及到建设项目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的环保指标要求。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需要针对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地理位置、历史文化遗产等因素,划定出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这些区域一旦设定,就成为后续具体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在具体建设项目的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对于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论证,这些论证内容必须体现在建设单位的立项申请中。在立项阶段,需要由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否则建设项目无法通过立项审批,也就不可能投入建设。

      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当前最为严重的问题是环保部门在城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参与不足,另一个问题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走过场。既有的法律规定如果无法得到真正的实施,划定任何新的区域、编制何等限制标准,都难以保证环境保护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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