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征收”,你看见了吗?

      网络上疯传各种“最牛钉子户”的图片,有的房子好似一座孤岛,由于周围建筑物被拆除,孤零零的一座房屋立在建筑垃圾和渣土中间;有的则有高架桥建在离房顶不足10米的位置,“桥下”的居民每日忍受地震般的震动。这些房屋,多是因为政府与被征收人就征收补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为了对抗征收、维护权利,被征收人选择了这样一种消极的对抗方式。而政府,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保留了被征收人的房屋。看似征收行为没有发生,但是,最终的工程建设已经导致这部分公民的财产权利无法正常行使。就以北京市三元桥曙光里的钉子户为例,北京市政府在修建曙光西路时,由于无法与张长福、张长友两户居民达成补偿协议,最终决定保留两户的房屋,而曙光西路工程施工继续进行,通过围栏围挡,这两户的房屋被保留下来,双向8车道的公路在通过这两户的房屋时收窄为双向2车道。的确,二人的房屋没有被征收,但是,由于日夜川流不息的车流带来的噪音、灯光和废气,这两户的居住条件变得十分恶劣,居住条件如此,就更无出租、出卖的可能。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两户的财产事实上已经由于政府的工程建设失去了最基本的使用价值。

      这种看似保留的公民的财产,但是实际上相邻区域的拆迁和建设行为已经使得该公民的财产失去了基本的使用价值的情况,我们就可以称之为“隐形征收”。对于“隐形征收”,与一般的征收一样,是由于政府的行为致使公民的财产权利失去了基本的价值,这同样应当视为征收行为。从法理上讲,政府无权肆意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如果其行为已经达到了“隐形征收”的程度,就应当按照正常的征收程序,提供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证据,同时给予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公正的补偿。如果政府不履行上述程序,就直接以看似没有实际上拆除公民的房屋、占用公民的土地,却使得公民的财产由于政府的施工和建设行为无法正常使用,这就属于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法行政的法律后果,公民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财产权利,不仅仅包括占有权,还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我们不能简单的将“政府不得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理解为政府不能任意“占有”公民的财产,还包括不得任意限制公民对于其合法拥有的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不得妨碍公民财产权利的正常行使。由于对于财产权利过于狭隘的理解,导致人们对于政府的“隐形征收”行为熟视无睹,这是财产权观念和财产权保护严重不足的证明。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完整的、恰当的行使财产权利,政府必须对于财产权利给予完整的、充分的保护!对于“隐形征收”,公民同样有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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