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

      城市中的开发活动,特别是对于旧城区的改造,往往涉及到一些贫困居民,他们生活困难,难以购买高质量、面积大的房屋,一家几口、甚至几代人居住在非常狭小的空间范围内。由于既有的住房保障和生活保障不足等原因,对于这部分居民的房屋的拆迁如果单纯按照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偿的话,极有可能导致这部分居民无力购买新房,面临生活困难。此时的征收,就如同揭开国家社会保障体制的伤疤,让很多一直被回避或者忽视的问题浮出水面。对于此等类型的被征收人,应当设置怎样的征收补偿标准,方能保障他们的生活稳定?应当给予什么类型的补偿,才能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一条考虑到了一部分被征收人的特殊困难,要求县级政府优先解决其住房保障问题,是新的条例的一大进步。但是,就具体的保障条件和标准,条例则将决定权赋予省级人民政府。这种制度安排与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支出体制密切相关,在由地方负责解决本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前提下,条例将对于具体被征收人是否提供以及提供何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的决定交由地方政府,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作法。

      但是,一方面,由于征收是对于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一种剥夺,因此,国家对于这部分公民提供特殊的补偿也并不违背法理;另一方面,从很现实的角度来看,公民原有的生活虽然窘迫,但是一旦被征收活动强行打乱,那么,必将更加艰难。因此,我认为,对于地方提供居住保障这一条,应当附加一个硬性的标准,即——必须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否则,对于社会保障无法覆盖的困难人群,他们的生活同样会因征收而陷入窘境,却将无法得到任何保障。

      近来,各地报出保障性住房遭遇冷遇的新闻。从宏观来看,这能够反映地方在住房保障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同时,仅从征收这一微观的视角来看,需要我们追问的是,对于被征收人,各地的保障性住房能够覆盖多少因征收而陷入困境的他们?《征补条例》要求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能否使得各级政府通过弱化强制性的、整齐划一的分配标准的方式,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质量不降低,特别是对于住房保障政策的适用方面,对于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予以保障,这是缓解当前因征收而引发的不安定因素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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