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分类管理,四川经验值得推广

      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该条例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一大亮点在于: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的拆迁或者拆除设置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方、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对于援建、捐建项目的拆迁拆除增加上述程序,是政府诚实守信,认真履行捐建、援建协议的表现,是保证捐助活动目的得以实现的保证,同时,也是对于社会各界关心公益的捐助行为的鼓励,可谓善举。

      拆除、拆迁是城市更新的一个渠道,通过重新规划特定区域的用途、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布局等规划因素,能够使得城市旧貌换新颜,改善公民的生活环境、甚至可以带来新的就业机会和投资。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略的问题是:怎样才能保证上述目标实现的同时又能够保证规划变更、拆迁、拆除过程中公共利益的实现?

      听证、质询、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准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这一环节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四川省将捐建、援建的项目的拆迁、拆除列入严格审查的范围,体现的是对于捐建和援建项目捐助人的尊重,同时,也是对于受捐助建设的公共项目的特殊保护。捐助建设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对于这些设施的拆迁和拆除,将对公共利益发生直接、重大的影响,应当严格程序要求,防止以公共利益之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

      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将四川的经验推而广之,对于公共基础设施的拆除、拆迁进行更加严格的程序要求,除了尊重相应捐助人的意愿之外,还应当倾听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的意见,保证有可替代的其他设施来满足被拆除设施引发的公共资源缺口!目前我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于特定环境的公众参与进行了规定,但是,如果我们将这些规定进一步具体话,区分不同的项目性质,针对不同的利害关系人设置不同的程序要求,定能有效控制拆迁活动,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北京在明拆迁律师团队成员皆来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长期从事中国拆迁维权,深谙中国拆迁维权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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