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试点农村集体土地建租赁房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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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冯振兴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可知:除了乡镇企业用地、农民宅基地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等三类可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外,其他任何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因此,京沪政府建设租赁房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其欲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的行为明显违法。同时,国土资源部批准京沪两地试点的审批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超越法定职权,应当依法撤销该审批。
另,农民为什么不能自己盖房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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