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危房改造暴露社会保障不足问题

 

      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表示: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鉴定报告后,应当向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制发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并在危险房屋区域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搬出。公告发出15日后,使用人未及时搬出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使用人限期搬出,限期搬出的期限一般为15日内。治理危旧房屋问题,不但关系到危旧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更是关系到与之相邻的其他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安全。

      但是,治理危旧房屋问题,不能忽视的是房屋所有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居住在危旧房屋内部的居民,往往是生活困难,难以承担修缮或者更换房屋的困难居民。因此,政府必须考虑的是,一旦房屋拆除或者限期拆除,被拆除房屋内的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如何保障的问题。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治理私有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确有经济困难无力治理时,其所在单位可给予借贷;如系出租房屋,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也就是说,整治危旧房屋的负担,主要是由房屋所有人来负担,对于由其所在单位负担的规定,这明显属于将对于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责任转嫁给了单位。但是,单位是否能够承担此责任,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否有单位这些都是未知数。

      危旧房改造是民生工程,需要政府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机制,否则,这样的民生工程非常有可能是使得百姓流离失所的工程!

 


北京在明拆迁律师团队成员皆来自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长期从事中国拆迁维权,深谙中国拆迁维权之道。

北京在明拆迁律师团队承诺:只为被拆迁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