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强拆事件城管部门难辞其咎

 

     2012年5月17日,大庆市萨尔图区发生了一起因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而引发的死亡事件,在强拆过程中,被拆迁人李宝林和推土机机械手刘继峰当场死亡。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此次事件,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竟然表示,被拆除的建筑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他们并不确定;另外,事发当时城管早已经离开现场,不应为此次事件负责。这种说法明显有悖法理人情,令人发指!

     是否能够实施强制拆除,前提性的条件是被拆除的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谓的“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而对于违章建筑,也并非只有“强拆”这一种处理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被确认为违章建筑的建筑物,首先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以消除对于规划的影响;如果无法通过改正的方式使之符合城乡规划,可以限期拆除。当限期拆除的决定仍然没有获得相对人执行的情形下,方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在此次事件中,城管局负责人在对于其欲强拆的建筑物的性质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就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而在行政手段上,更是暴力至极,法律规定的上述强制拆除前的改正、限期拆除等前置程序根本没有得到执行,推土机就直接开到了相对人的家中!这是何等的暴力!

     对于拆迁过程中机械手造成的人员伤亡问题,城管局更是毫不犹豫的撇清关系,称机械手不是他们雇用的,且事故发生在他们离开现场之后。这些再明显不顾的托词,竟然出自执法部门负责人之口,实在令人乍舌!作为有权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具体的拆除行为是由其工作人员实施还是又其他人员实施,并不是决定法律上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从民法上讲,雇主要对雇员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负责。本案中,机械手可能直接受雇于某一中间公司,但是,其是与城管局一道来到事发地点的,由此可以认定,对于中间公司将实施拆除的委托转委托给机械手来实施,城管局是知情且认可的。在此种情形下,城管局当然要对此受托人的行为负责!

     在城市化建设的浪潮之下,“寸土寸金”不再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土地已经成为地方政府敛财的最为重要的手段。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强拆”、“违建”才成为了今日中国的关键词。城市发展需要土地、需要有序的建设,但是,我们不能对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视而不见,也决不能容忍此次惨剧发生后大庆萨尔图区城管执法部门的冷漠和无知!如果说,还能有一条可靠的路径来消弭这些暴力和无知的话,我想,那便是法律之路。只有老百姓知法、用法,才能让法律上的权利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中真实的“防火墙”!对于屡屡发生的暴力事件,我们法律人应当做的,不是哀叹,更不是空虚的发发牢骚,我们应当诉诸法律,揭示法律的真谛。帮助人们开启法律之门,这是我们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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