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也要禁止“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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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冯振兴律师
2012年5月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以保护相邻权、保护公共安全和秩序为由,拟对于北京市区内的房屋出租进行规范。
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于人均面积、每一单间可居住的人数以及不得改变房屋规划结构出租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市场上大面积存在的出租形式均构成违规。然而,这些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必要?我们从规定本身,难以找到其合理性的根据。
规定每间房屋不得超过2人,但是规定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也就是说,对于同一间房屋,4位刚毕业的同学不可以同租一室,但是只要是一家人,多少都可以。出租屋内的安全问题一直令人担忧,且这一安全问题当然与居住人数相关。那么,将一般承租人与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承租人区别对待,是否公平?是否与一定的安全标准不符呢?
在租赁需求大的地区,隔断间、厨房甚至阳台都单独出租的情况也并不稀奇。“征求意见稿”将这些作法统统否定,是否必要呢?对于自住的房屋,为了满足方便使用、美观等需求,人们也时常按照个人需要加以改造,只要是非承重墙,改造并不影响房屋整体的安全,都是允许的。那么,对于出租的房屋加以改造,分隔出更多的独立空间是否可以呢?关键还是在于改造是否损害了房屋的安全结构,是否导致不符合居住标准的房间出现。只要分隔的结构合理,每个独立空间都满足正常的居住和安全标准,将一个大房间区隔出来,一是满足了承租人对于独立空间的需求,二是满足了出租人收益最大化的需求,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给出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就强行禁止改造后出租,明显超出了安全保障的必要性所要求的范围。
出租房的安全和卫生等问题对于外来人口多、租金高昂的北京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政府出台规定,需要对于各项标准予以释明,否则,政府说不行就不行,则难以服人。同时,对于房屋租赁秩序的维护,事先的硬性规定往往难以适应不同结构、不同面积的出租房的具体情形,且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你情我愿的情况下,极其容易被规避掉。相反,区别不同类型房屋具体把关,加上事后的卫生、安全检查和监督则更切实际、更具实效。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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