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唐福珍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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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冯振兴律师
唐福珍的房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是一栋三层小楼,建于1996年,是私营企业主胡昌明,也就是唐福珍的丈夫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建设的,但一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年8月,在成都市的一项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中,唐福珍和胡昌明的建筑就处于这一重要市政建设工程工程规划红线以内,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2009年4月10日,金牛区城管执法局曾试图实施强制拆除,遭到了唐福珍及其亲属的激烈抵抗,致使强拆行动被迫取消。2009年11月13日凌晨,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再次实施强拆。在对抗中唐福珍点燃了身上的汽油自焚。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她的数名亲人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唐福珍的房屋建设在集体土地上,而她并不属于金牛村的村民,无宅基地使用权;其兴办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不属于乡村公共基础设施,也不属于乡镇企业。因此,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唐福珍的房屋必定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是必然的。但是,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审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我们发现: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国家通过法律将集体土地上可以建设的设施的性质限定在及其狭窄的范围之内,乡村自身无法为了谋求经济发展而利用其所有的土地,一切与“发展”有关的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都必须经过国家“征收”这一环节,这才是唐福珍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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