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区)解读《关于印发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18年4月16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该暂行办法印发以来,先后实施没收、移交和处置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14宗,对规范土地行政处罚中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没收、移交及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升依法执法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重要修改,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法律条款相应发生变化;同时,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暂行)》的通知有效期为2018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即将到期;对该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一个长期有效的规范性办法,使依法没收、移交、处置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有序实施,起草《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迫在眉睫。
 
二、制定《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没收被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非法占地建设行为属于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是土地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后的移交和处置,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规定,往往导致没收行为无法顺利结案,严重地制约了自然资源执法效力。目前,国家尚未就此问题出台专门的规范,我省省级及我市市级层面也没有详细规定。经考察,有些省区市为了实际管理需要,出台了地方性政策,专门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移交和处置制定了操作规范。鉴于此,我局在调研学习其他城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代拟了该《办法》,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由区政府办公室颁布实施。
 
三、制定《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情况制定。
 
四、制定《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的原则
 
《暂行办法》主要考虑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自然资源部门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后,依法移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进行代管,由代管单位做好建筑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促进利用原则。《办法》既体现了对违法用地建设者的惩罚、加大违法成本,同时也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建筑物充分发挥物的作用,规定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对建筑物采取保护、利用的处置方式。
 
(三)房地一体化原则。建筑物作为不动产,不可能脱离所占土地单独处置,《办法》将房地一体化原则贯穿于违法建筑物没收处置的始终,规定违法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可通过补办用地手续、国有资产处置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四)国有资产保护原则。对决定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登记造册,纳入国有资产实施管理,通过登记、管理维护、合理处置等规定,体现了对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保护,再通过完善相关手续的规定,在实现没收处置到位的同时,把违法建筑转化为合法建筑,使国有资产的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
 
五、《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没收、移交和处置办法》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三大方面:
 
(一)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移交和接收。
 
1、规定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实施没收行为主体,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其他设施的依据、实施没收的程序。
 
2、明确了移交的主体、内容和期限。移交主体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部门,移交内容包括非法财物移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清单及其他必要材料。移交期限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0日内。
 
3、规定了接收的主体、管理主体。《办法》规定,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接收移交,并将移交书回执返还自然资源部门。接收移交的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代管。这样既明确了接收管理的主体责任,也将属地管理真正落到了实处,更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
 
(二)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1、确定主体。明确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处置主体。
 
2、分类处置。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拆除、完善手续、保留使用、临时使用及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处置方案。
 
(1)拆除。近年执法整改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违法用地处罚后完善用地手续时,虽补办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但因规划或环保等相关部门无法审批而不能最终消除违法状态的问题。所以明确了适用拆除处置的情形: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应依法拆除。
 
(2)完善手续。对符合土地、城乡等规划,可以完善用地手续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可以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并在完善手续时,连同建筑物一并进行处置,可由违法者回购,消除违法状态。
 
(3)临时使用。区人民政府可以安排特定对象进行临时使用。
 
(4)出租。对没收的地上建筑物由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实现国有资产盘活和增值。
 
(三)相关责任。明确管理责任、违法者损毁应负责任、拒不腾退应负的责任。
 
六、本《办法》也同时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应予以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参照本办法移交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