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建筑空间面积计算细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
 
5.2 计算细则
5.2.1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采光井的等空间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和保护墙)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不论顶盖是否高于室外地坪 1.50m 以上,均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地下面积;
3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和电梯间等,位于地面建筑内部或附着于建筑外墙的,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m 及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m 以上的,计入其所通过的地上各层的面积。独立地面建筑之外、有围护结构和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m 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高于 1.50m 及以下的计入地下室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4 有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应按一层计入地下室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5.2.2 房屋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
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设备层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计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有设置回廊的部分,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4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尾气井和烟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计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5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6 对于场馆看台下设计利用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
算面积;
7 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和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8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9 避难层中的楼梯间、电梯井和设备间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5.2.3 特殊层高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至 4.2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 4.10m)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4.20m 及以上至 6.4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 6.30m)以下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结构层高在 6.40m 及以上至 8.60m(住宅坡屋顶至结构净高 8.50m)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依此类推每增加 2.20m 加计 1倍建筑面积。跃层(复)式住宅及低层住宅等的通高客厅、起居厅,按上述结构层高规定计算面积。
2 办公建筑的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至 4.8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 4.70m)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4.80m 及以上至 7.00m 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结构层高在 7.00m 及以上至 9.20m 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依此类推每增加 2.20m 加计 1 倍建筑面积。
3 商业建筑的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至 5.0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 4.90m)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5.00m 及以上至 7.20m 以下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结构层高在 7.20m 及以上至 9.40m 以下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依此类推每增加 2.20m 加计 1 倍建筑面积。
4 在上述特殊层高的建筑空间所附封闭阳台,空间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尾气井和通风井等,按相应层高的倍数计算建筑面积。
5 商业、办公建筑楼层内无夹层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宴会厅、展示厅、影视厅、礼堂、剧场、运动场馆、500 ㎡及以上的大会议室、单层水平投影面积 2000 ㎡以上结构层高在 7.20m 以下的集中商业等使用功能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楼层和设备安装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楼层,无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6 独立于建筑之外或突出屋面的结构层高在 1.20m 以下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内结构层高在 1.20m 以下的建筑空间与上下相邻楼层中较大层高的楼层合并计算结构层高,并按合计层高及相邻楼层的使用功能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5.2.4 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体育、文化、教育和医疗建筑的底层作公共开放空间的架空层,以及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开放空间无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其净高 3.00m 及以上、以承重结构落地、视线通透和无特定使用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空间使用,其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达到 200 ㎡或占所在建筑主体结构水平面积的 1/3 及以上的,不计建筑面积。架空层内有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井道及以栏杆和矮墙等分隔的出入口通道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2.20m 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结构层高 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2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架空层,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2.20m 及以上的应计全部面积,结构层高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部分按其围护结构或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2.20m 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结构层高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5.2.5 阳台、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套内的阳台不论封闭与否,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
2 住宅非套内阳台或非住宅设置的类似阳台的建筑空间,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且对外敞开面有柱围合或无柱敞开面累计边长占其周长 1/2 以下的,计全面积;对外敞开面无柱且累计边长占其周长 1/2 及以上的,或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飘窗窗台下有楼板延伸的,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的净高差在 0.40m 以下的,或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或飘窗进深在 0.70m 及以上的,均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全面积。
4 飘窗窗台下无楼板延伸的,且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净高差在 0.40m 以上、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和飘窗进深在 0.70m 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70.00 ㎡以下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 3.00 ㎡的,或 70.00 ㎡及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 5.00 ㎡的,超过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5 不封闭阳台的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花池和屋檐等)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6 当顶盖或围护设施进深小于等于 0.60m 的不封闭阳台,不计算面积。当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70.00 ㎡以下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 3.00㎡的,或 70.00 ㎡及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 5.00 ㎡的,超过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7 上有阳台的底层平台,具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阳台计算面积;与室内相通无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雨蓬计算面积;无围护设施而有柱的,按门廊计算面积;两侧有围护结构而无围护设施的,按门斗计算面积。
8 阳台内的外墙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
9 按 1/2 计算后的单套住宅阳台及飘窗总面积占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比值超过 7%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5.2.6 花池、设备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外墙或阳台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与室内地面结构板板面或阳台底板板面高差在 0.60m 及以上的,花池不计算面积。否则,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2 住宅建筑中与室内相通的有顶盖的设备平台,纳入阳台面积计算。
3 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70.00 ㎡以下的住宅套型,其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 3.00 ㎡的,或 70.00 ㎡及以上的住宅套型,其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 5.00 ㎡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4 公共建筑中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与室内相通的有顶盖的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5.2.7 走廊、檐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侧均封闭的走廊、檐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不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均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 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和柱的走廊、连廊和挑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3 有顶盖无柱、不封闭的走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按其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4 宽度在 0.90m 以上有上盖无柱的不封闭檐廊,有围护设施的按其围护设施(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的,视为有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无围护设施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5 不封闭的走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当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围护设施时,顶盖宽度大于 0.60m 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敞开面有柱的计全面积,敞开面无柱的应计算 1/2 面积。
5.2.8 门斗、门廊和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斗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高度 2.20m 及以上的应计全部面积;结构高度不足 2.20m 的应计算 1/2 面积。
2 建筑物出入口的两侧有柱或墙体凸出外墙而形成的有顶盖、不封闭的类似门斗的空间,其进深大于 0.60m 的,按门斗计算面积。
3 有柱的门廊、雨篷,按其柱的外围与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 2.20m 及以上的应计全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的应计算 1/2 面积。
4 独立柱的门廊、雨蓬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5 无柱雨篷宽度(雨蓬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最大水平距离)大于 2.10m 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5.2.9 棚结构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和看台等,有柱的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 2.20m 及以上的应计全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的应计算 1/2 面积。
2 独立柱、单排柱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5.2.10 楼梯、台阶和前室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建筑内部,或位于建筑外部但与建筑物内部相通且立面设有围护结构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室内楼梯按其在各楼层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结构高度 2.20m 及以上的计全部面积;结构高度不足 2.20m 的应计算 1/2 面积。同一楼层内楼梯板投影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只计一次投影面积。
2 建筑物的室内楼(电)梯,无论其是否与楼层相通,均按自然层计算面积。
3 复式建筑的室内楼梯、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均按自然层计算面积;错层建筑的室内楼梯,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4 与建筑物不相连或仅在局部楼层与建筑物通过架空通廊相连的独立楼(电)梯,应按其设有出入口的楼层计算自然层并相应计算面积。
5 室内楼梯梯段间的中空部位、旋转楼梯内的中空部位,其宽度大于 0.60m 的,除底层外,其余各层不计面积;室外楼梯内的中空部位,其宽度大于 0.60m,各层均不计面积。
6 室内楼梯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筑外墙以外,有顶盖不封闭的,按本规程 5.2.5 条第2 款计算面积。
7 室外楼梯的起点(地面)至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度内应含有一个楼层,且其下方应形成建筑空间,否则应视为室外台阶。室外楼梯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层,按其水
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8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室外台阶不计面积,但若其下方的空间设计利用的,应按坡屋顶计算面积。
9 室外台阶的上部设有顶盖的,应按雨篷计算面积。
10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最上层无顶盖的,最上层楼梯不计面积,但可视为下一层楼梯的顶盖。
11 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按本规程 5.2.5 条第 2 款计算建筑面积;利用走廊设置(与走廊无分隔)的楼(电)梯前室,按走廊计算面积。
5.2.11 幕墙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装饰性幕墙不计建筑面积。
2 同一楼层的一面外墙,部分设有主墙,部分为幕墙时,应分别按主墙外围及幕墙外围确定面积计算边界。
3 作为围护结构的幕墙与结构板间的空隙大于 0.60m 的,空隙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5.2.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5.2.13 屋面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1.20m 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 1.20m 至 2.20m 的计算 1/2 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 屋顶水箱与屋面之间的隔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1.20m 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 1.20m 至 2.20m 的计算 1/2 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3 屋顶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与电梯井道一并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1.20m 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 1.20m 至2.20m 的计算 1/2 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5.2.14 围护结构倾斜的空间、变形缝和封闭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 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及以上至 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m 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2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 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 2.20m 的应计算 1/2 面积。
5.2.15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建筑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檐廊、走廊、架空连廊等,以及穿过建筑物用作绿化、交通的通道。
2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3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和屋顶装饰性结构构件,以及独立的景观小品。
4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5 外墙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保温层、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和装饰性幕墙,挑出宽度在 2.10m 以下的无柱雨篷。
6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
7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以及既有建筑增设的观光电梯。
8 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和防爆波电缆井等构筑物。
9 地铁、地下快速路等公共设施出地面的排气通道(井、口部)。地下室出地面独立于建筑之外或突出屋面独立设置的且结构高度在 1.20m 以内的通风井、排气井等。
10 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
11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利用市政道路的引桥、高架桥和高架路的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12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变形缝,凸出建筑物外墙的装饰性封闭空间,以及在建筑屋面结构板上直接起坡、无通风采光窗和最大结构净高在 2.10m 以内的无使用功能的闷顶。
13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及其通道作为消防疏散的公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