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建筑空间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建筑面积以建筑占有的空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5.1.2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套内阳台、特殊层高除外)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
1) 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
2) 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
3) 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
4) 有盖不封闭无柱但对外敞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 1/2 以下的。
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 1/2 面积计算:
1) 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有盖不封闭无柱且对外敞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1/2 及以上的;
2) 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
3) 住宅的套内阳台;
4) 结构层高在 2.20m 以下的建筑空间。
3 住宅、办公和商业等建筑无特殊功能需求的超高建筑空间按占用空间加倍计算建筑面积;
4 无顶盖的建筑空间,装饰性的建筑构件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5.1.3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坪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2 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m 以上的(包括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部位,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和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3 特殊地形建筑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1) 单独设置的建筑且地面以上外墙长度达到其外墙周长 1/2 以上的建筑空间;
2) 地面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
3) 与地下室相连,但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空间,地面以上外墙达到该空间外墙周长1/2 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