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胜诉: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腾退改造拆迁,委托人获得满意补偿
- 详细资料
- 作者:冯振兴律师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程序性事项
立案日期:2011年9月17日
结案日期:2012年5月12日
委托人:张三
委托代理人: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相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州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案件基本事实
委托人房屋坐落于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有三处房产,一处归张三,另二处归长子李四和次子王五所有。委托人前拆迁方仅愿意支付一套一居室,另外货币补偿210万元。而委托人要求选择货币补偿,并应按照周边商品房补偿。但因双方分歧过大。
二、办理案件的过程
(一)维权准备
1、了解案情、收集证据
承办律师冯振兴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交的房产资料、土地资料、拆迁资料及陈述,初步了解了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腾退改造拆迁的基本情况。
根据初步判断,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拆迁许可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合法性,包括许可前置程序、核准程序和实施程序。
根据以上分析,承办律师便着手准备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够证明立项环节、用地规划环节、土地审批环节等合法/违法的材料,最后还需要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材料。
2、审查管辖和诉讼时效
承办律师审查管辖的重点,主要有如下:
本案房屋不动产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村。
承办律师审查诉讼时效的重点,主要有如下:
现有拆迁许可证、立项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审批材料是否超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有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事由。
3、撰写法律文书
承办律师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证据以及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撰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起诉状、查处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二)主要维权过程
2011年9月19日,向通州区级及北京市级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共计五十七份。
2011年11月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
2011年12月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地基二期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1月10日,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1月10日,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作出的《关于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二期地块土地一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1月10日,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1月10日,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撤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1月10日,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通州区二〇〇六年度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及京政地字[2008]14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州区二〇〇八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1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意见书(选址)》具体行政行为。
2012年1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意见书附件(选址)》具体行政行为。
三、案件结果
2012年5月,委托人和拆迁人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拆迁和解,委托人获得满意补偿,增加了补偿款约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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