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胜诉:拆迁33平方米公房,获得550万元货币补偿,另加一套三居室房屋。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程序性事项

 

立案日期:2011年8月10日

结案日期:2012年2月1日

委托人张三

委托代理人: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相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西城区人民政府、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西城分局、北京市西城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夏季,北京富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西城区南礼士路46号院进行拆迁开发工作,但因补偿过低无法合意,拆迁暂时停止。

      2010年夏季,再次拆迁,亦停止。原因同上。2011年5月再次启动拆迁,由金融界集团下属华融开发公司和富饶公司共同拆迁。

      2007年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为:46号院1-8门、11-25门。在此次拆迁范围内之后经过多次延续,但委托人房屋未在拆迁范围内。

 

二、办理案件的过程

 

      承办律师冯振兴和赵健在接受委托后,详细核实了基本案情,并深入了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后策划维权方案。

      之后,本拆迁律师便着手准备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能够证明委托人用地合法及能够证明拆迁人拆迁违法的相关证据,取得了包括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在内的二十七份文件。

 

    主要维权过程

 

      2011年8月10日,向西城区级及北京市级政府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共计五十七份。

      2011年9月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立即书面公开《房屋拆迁许可证》(包括拆迁红线图)及其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4)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7)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8)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等政府信息。

      2011年11月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西城区南礼士路46号院危改带危改项目重新核准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

      2011年11月14日,提起查处申请,请求西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西城区南礼士路46号9门和10门的危旧房改造行为。

      2011年12月3日,提起查处申请,请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西城区南礼士路46号9门和10门的拆迁行为。

      2011年12月3日,提起查处申请,请求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西城区南礼士路46号9门和10门的危旧房改造行为。

      2011年12月10日,提起行政起诉状,要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轻工机关服务中心依法向申请人出售位于西城区南礼士路X号公有住宅楼房,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三、案件结果

 

      2012年2月1日,委托人和拆迁人北京华融基础设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富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轻工机关服务中心)达成拆迁和解,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550万元,另行置换三居室房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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