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关键知识点:估价结果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7.0.17  估价结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估价委托人,当为单位时,应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人代表人姓名,当为个人时,应写明其姓名和住址。

2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写明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

3  估价目的,应说明估价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或估价是为了满足估价委托人的何种需要;

4 估价对象,应说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及名称、坐落、规模、用途、权属等基本状况;对土地基本状况的说明,还应包括四至、形状、开发程度、土地使用期限;对建筑物基本状况的说明,还应包括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新旧程度

5  价值时点,应说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对应的时间及其确定的简要理由。

6  价值类型,应说明所评估的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名称、定义或内涵。

7  估价原则,应说明所遵循的估价原则的名称、定义或内涵。

8  估价依据,应说明估价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估价标准,估价委托书、估价委托合同、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估价所需资料,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掌握和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

9  估价方法,应说明所采用的估价方法的名称和定义。当按估价委托合同约定不向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技术报告时,还应说明估价测算的简要内容

10 估价结果。

1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列出所有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注册号,并由本人签名,不得以个人印章代替签名

12   实地查勘期,应说明实地查勘估价对象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进入估价对象现场之日起至完成实地查勘之日止)。

13  估价作业期,应说明估价工作的起止日期,具体为自受理估价委托之日起至估价报告出具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