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关键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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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在明团队
5.10.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区分出让人需要的估价和意向用地者需要的估价。
5.10.2 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出让方式和出让人的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格或相应出让方式的底价。
5.10.3 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出让方式和意向用地者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相应出让方式的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竞争对手的可能出价等。
5.10.4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调查出让人对交付土地状况、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出让条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让人对出让条件有明文规定时,应评估在其明文规定的出让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2 当出让人对出让条件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宜评估在价值时点的土地状况、出让金等费用在价值时点一次性付清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5.10.5 当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时,宜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5.10.6 当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土地未被 任何意向用地者占有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2 当土地已被该意向用地者占有时,应选择介于业主自行开发与自愿转让开发之间的某种前提进行估价;
3 当土地已被其他意向用地者占有时,应选择介于自愿转让开发与被迫转让开发之间的某种前提进行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