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关键知识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

5.10.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区分出让人需要的估价和意向用地者需要的估价。

5.10.2  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出让方式和出让人的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格或相应出让方式的底价。

5.10.3   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出让方式和意向用地者具体需要,评估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相应出让方式的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竞争对手的可能出价等。

5.10.4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应调查出让人对交付土地状况、出让金等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出让条件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让人对出让条件有明文规定时,应评估在其明文规定的出让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2   当出让人对出让条件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宜评估在价值时点的土地状况、出让金等费用在价值时点一次性付清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

5.10.5  当出让人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时,宜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5.10.6  当意向用地者需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估价采用假设开发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土地未被 任何意向用地者占有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2  当土地已被该意向用地者占有时,应选择介于业主自行开发与自愿转让开发之间的某种前提进行估价;

3   当土地已被其他意向用地者占有时,应选择介于自愿转让开发与被迫转让开发之间的某种前提进行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