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关键知识点:房地产征收、征用估价

5.3.1  房地产征收估价,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集体土地征收评估。

5.3.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应区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测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等。

5.3.3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被征收房屋价值应包括补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属于补征收人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2  当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时,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并应在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3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为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且假定被征收房屋没有租赁、抵押、查封等情况。

4  当被征收房地产为正常开发建设的待开发房地产或因征收已停建、缓建的未完工程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业主自行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5  当被征收房地产为非征收原因已停建、缓建的未完工程且采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应选择自愿转让开发前提进行估价。  

5.3.4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应包括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其他不动产的价值;

2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就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值,当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5.3.5   房地产征用估价,应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市场租金,为给予使用上的补偿提供参考依据。并可评估因征用造成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当房地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的,还可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价值减损额;当房地产被征用或征用后灭失的,还可评估被征用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相关补偿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