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关键知识点:房地产抵押估价

5.1.1  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区分抵押贷款前估价和贷款后重估。

5.1.2  房地产抵押贷款前估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评估抵押房地产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

2  调查抵押房地产法定优先受偿权设立情况及相应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3  计算抵押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

4  分析抵押房地产的变现能力并作出风险提示。

5.1.3  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应遵循谨慎原则,不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下的价值,不得低估法定优先受偿款及预期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税金。

5.1.10  房地产抵押估价用于设立最高额抵押权,且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可不减去相应的已抵押的债权数额,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作出相应限制。

5.1.11  在进行续贷房地产抵押估价时,应调查及在估价报告中说明抵押房地产状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发生的变化,并应根据已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估价。对同一抵押权人的续贷房地产估价,抵押价值、抵押净值可不减去续借对应的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但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作出相应限制。

5.1.12  房地产抵押贷款后重估,应根据监测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掌握抵押价值或抵押净值变化情况及有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定期或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抵押房地产状况发生较大改变时,对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抵押价值、抵押净值等进行重新评估,并应为抵押权人提供相关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