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关键知识点:收益法:收益价值的计算规定

4.3.16  收益价值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长于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的房地产,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加自收益期结束时起计算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价值时点的价值。

2  对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超过土地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且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非住宅房地产,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

3  对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超过土地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且出让合同未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房地产,收益价值应为按收益期计算的价值,加建筑物在收益期结束时的价值折现到价值时点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