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关键知识点:市场比较法:对可比实例的市场状况调整、房地产状况调整、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权益状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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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在明团队
4.2.8 进行市场状况调整,应消除成交日期的市场状况与价值时点的市场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的价格调整为在价值时点价格,并应在调查及分析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价格变动情况的基础上,采用可比实例所在地同类房地产的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且价格变动率或价格指数的来源应真实、可靠。
4.2.9 房地产状况调整应消除可比实例状况与估价对象状况不同造成的价格差异,包括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和权益状况调整。
4.2.10 进行区位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区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下的价格。且调整的内容应包括位置、交通、周围环境、外部配套设施等。单套住宅的区位因素还应包括所处楼幢、楼层和朝向。
4.2.11 进行实物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实物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实物状况下的价格。土地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面积、形状、地形、地势、地质、土壤、开发程度。建筑物实物状况调整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空间布局、建筑功能、外观、新旧程度等。
4.2.12 进行权益状况调整,应将可比实例在自身权益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估价对象权益状况下的价格。 且调整的内容应包括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期限、共有情况、用益物权设立情况、担保物权设立情况、租赁或占用情况、拖欠税费情况、查封等形式限制权利情况、权属清晰情况等。
4.2.13 进行区位、实物和权益状况调整时,应将可比实例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因素逐项进行比较,找出各种因素之间的差异,量化状况差异造成的价格差异,对可比实例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和比较因素,应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等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