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提供以下补偿:

    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第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于因旧城改造而进行的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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