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批次征收土地?

 

      分批次征收土地,是与以具体建设项目为由征收土地相并列的另一种土地征收事由。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分批次征收土地是指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了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而占用土地时,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的土地征收方式。在分批次征收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分批次征收之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自主决定供地方案,不需要再将供地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要求,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概括起来,分批次征收,需要满足以下五个要求:

      第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

      第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指标限度;

      第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四,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必须在2年内实施征收或用地行为;

      第五,征收后,应当在2年内供地,否则将计入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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