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胜诉:西安市发改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不作为,省发改委依法责令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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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2010年底,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秦孟街村启动城中村改造。张某是该村村民,在该处拥有房屋一处。

      2011年1月2日,未经协商和告知,一群不明身份人士强行限制张某夫妇人身自由长达四个小时。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房屋被强拆。

      违法强拆之后,至今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承认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也没人和张某夫妇协议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而当地公安机关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亦枉法拒绝查处违法行为人。

      2011年7月初,张某夫妇委托我所冯振兴律师,维护其拆迁中的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要求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西安市灞桥区秦孟街村所在区域的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及报审材料,报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城市规划意见、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等政府信息,以核实该拆迁和建设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至2011年8月2日西安市发改委仍未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承办律师坚决予以打击,决不姑息、纵容。

      2011年8月3日,张某夫妇向陕西省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省发改委责令市发改委立即公开上述政府信息。

 

二、法律分析

      根据基本事实可知,这是一起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案件结果

      经过近二个月时间,陕西省发改委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西安市发改委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通知申请人自行领取的方式向其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对依法不属于西安市发改委掌握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案件评析

      在本案中,张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行政复议,不但保障了公民知情权,而且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意识。信息公开条例在维权中具有重要意义,每一个人都应善于应用。

      最后,引用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的一句话,以说明行政复议的重要性: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为保障行政复议机关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权,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三是,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四是,为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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