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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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者行政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法申请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有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过程中来,第三人拥有选择权,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提供证据、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例如,某一案件中,原告提出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三人并不认为被告的颁证行为违法的,就有权在第一审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确认”颁证行为合法、“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依法上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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