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关键知识点:收益法:收益期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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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在明团队
4.3.6 收益期应根据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进行测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同时结束的,收益期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或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
2 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不同时结束的,应选取其中较短者为收益期,并应对超出收益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建筑物按第4.3.16条规定处理。
3 评估承租人权益价值的,收益期应为剩余租赁期限。
4.3.7 持有期应根据市场上投资者对同类房地产的典型持有时间,以及能预测期间收益的一般期限来确定,并宜为5年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