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核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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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核准程序

 

 一、征收的核准主体

      我国土地征收的核准主体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屋征收的核准主体规定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因此,被征收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应审查的政府文件包括: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批准文件,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文件。

 

 二、补偿款的预存

      征收补偿款的预存,是我国近年来在征收实践中摸索出的新做法,并且该做法已成为实在法规定认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因此,被征收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应审查的政府文件包括:征收补偿款的预存证明文件。

 

 三、征收核准

      征收核准的作出意味着国家征收权的正式启动,因而整个的征收程序中征收的核准是最核心的一个程序阶段。在征收核准的立法上,关键是要为征收核准的条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因此,被征收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应审查的政府文件包括: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

 

 四、征收的通知与公告

       (一)关于征收公告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我国征收核准后的公职制度,以“公告”为主,辅以“通知”。

      因此,被征收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应审查的政府文件包括:对当事人进行拆迁的征收土地公告的公告文件、对当事人进行拆迁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公告文件、被征收农户签字确认单。

      (二)关于征收公告的时限。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因此,被征收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应审查的政府文件包括:公告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公告。

      (三)关于征收公告的内容。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因此,被征收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应审查的政府文件包括:公告文件是否符合上述内容。

      (四)关于征收公告的效力。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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